《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认为: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进行了直接解释,否认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很多法院在裁判中也直接引用该规定,裁判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