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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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成本,发包方应承担增加部分工程款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1150人看过


最高院:工程变更增加工艺成本,施工方虽未提供变更联系单,但常理上施工方不可能主动增加施工成本、且变更后的施工内容也已凝固在交付的工程中即发包方实际获益、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故由发包方承担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最高院认为:

关于外饰面变更增加成本费及停工停电损失费。

案涉工程外墙从涂料变更为面砖施工增加了工艺成本,常理而言华西公司欠缺主动变更外饰面墙体设计的驱动力,而外墙饰面的变更最终凝固在所交付的已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中,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铭欣公司可从中实际获益。

铭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在施工过程中就此向华西公司提出异议,在庭审中铭欣公司亦认可施工过程中对此知情并默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铭欣公司承担变更部分工程量所增加的成本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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