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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因双方未及时结算,承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工程造价,法院对鉴定材料组织质证且发包人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对承包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最高院认为:承包人施工后,发包人未及时与其结算,承包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法院释明,承包人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鉴定机构所作鉴定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予以采纳。(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