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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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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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分手后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案例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74人看过


恋爱期间购婚房,分手之后归哪方?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有了结婚的打算,往往会共同商议买房用于婚后居住,由于双方正处于亲密关系中,出于信任一般很少就买房事宜签订书面文件。一旦恋爱关系破裂,婚房的出资人或房产证上的登记人能够主张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吗?

  案情回顾  

 小亮和小华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小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小亮支付首付款、面积差价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部分银行贷款,后房屋登记在小华名下。小亮主张房屋系为双方结婚而购置的婚房,登记在小华名下也是应其“有房才结婚”的要求,全部的购房款均由小亮及小亮的家人出资。小华对于小亮主张的双方已谈婚论嫁且房屋为婚房等说法均不认可,称系为督促小亮偿还之前的借款而购房。目前,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交付后用于出租。因双方感情破裂,小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亮的诉讼请求。小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认为,小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从双方购房目的、购房合意、出资情况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首先,关于购房目的,从双方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双方确已谈婚论嫁,房屋系二人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婚房。其次,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由小亮支付首付款、面积差价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部分银行贷款,由小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小华的名下,房屋的出资及不动产登记等均是在双方协商下进行的,由此可以认定小亮、小华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再次,关于购房款的出资问题,房屋首付款、面积补差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部分银行按揭贷款由小亮支付,小亮认可在双方感情破裂后未再向还贷银行卡中存款用以偿还银行贷款,2011年起房屋贷款由房屋出租后的租金抵扣,因此,小亮关于全部房款均由其支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从双方购房目的、购房合意、出资情况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房屋应为小亮、小华二人共有,小亮主张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小亮二审中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未要求法院确认小亮、小华二人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一审法院未对二人享有的份额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小亮对于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另行主张。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情侣共同购买婚房要慎重,为避免发生纠纷,法官提示大家:

 1.恋爱双方决定共同购房时,应该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特别是在购置房屋有一定彩礼、嫁妆性质,或房屋限购政策下仅一方享有购房资质等情况时,可以通过事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所占份额的方式明确双方对房屋享有的权利等。

 2.支付购房款过程中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而是选择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有交易记录的方式进行购房款支付。如有从父母亲友处拆借购房款或男女朋友间互相转账购房款的情况,转账时最好备注为“购房款”,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房款来源及转款性质。同时,要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交款凭证、收据等能证明房屋出资情况的证据。

 3.微信、QQ、支付宝等集聊天与转账交易于一身的软件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情侣间经常使用收付款、转账等功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具有证明力,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法条链接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适用原物权法、婚姻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者:楚静常佳敏  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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