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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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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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双方好处

发布者:陈基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85人看过


调解:你节约了时间,我节约了金钱

  说到打官司,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时间,有些官司打几年,有的甚至于更多的时间,而有些官司十几天的也有。一般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打官司需要花费到一年的时间,那就是时间太长了,三个字:耗不起!

  人们把打官司花费过长的时间的现象称之为:诉累。“诉累”是司法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诉累”的产生原因在于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权力寻租、低下的司法效率、委托代理、较高的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涉、较低的司法素质。诉累导致“租的耗散”、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司法公信的丧失和“理性”的违约行为。应加强普法活动、切实保证司法独立、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确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举个例子:法官现在尽量在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比如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把诉讼程序简单化,以及用快捷有效的方式来判案,避免案子一拖再拖...

  在笔者接的案件中,首当其冲的是竭尽所能解决“诉累”的问题。节约双方的时间和成本,实现多方共赢的宗旨。

  下面分享一个作为用人单位代理律师的案例:

  伍某来自湖南省新田县,于2013年2月27日入用人单位处工作,任木工一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依法为伍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7年3月17日伍某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发生受伤事故,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7月1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领完了社保的赔偿后,伍某委托律师提了劳动仲裁申请,东莞市桥头劳动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伍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79544.37元。

  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感觉这数额也太大了,便在网上寻找代理律师,看来看去,再三对比,还是觉得笔者在工伤方面经验更加丰富,遂委托笔者代理这个工伤案件。

  在接到案件后,为了不超过起诉的时间,及时地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解决诉累,打电话给了劳动者,跟劳动者说明他的案件在法院得不到支持的地方,并且将本律师最新的中级法院判决书给劳动者参考,并对劳动者说,为劳动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劳动者觉得笔者说到他的心坎上了,是为解决问题而来的。遂同意了笔者提出的调解方案,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打八折。约定在2017年9月30号前将63636元打进劳动者指定的帐号,双方即了结本工伤赔偿纠纷,过一个欢庆祥和的国庆黄金周。

  在法院还没有发出《传票》的时候,我与法官约定了一个时间,双方到法院出了调解书。

  律师观点分析:每一个案件都有每一个案件的不同,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各方的利益,才能成功解决各种纷争,实现多方共赢,实现社会的和谐。本案的成功,就是充分地利用了法院调解的快捷性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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