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
法律虽然规定了从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盖章登记的时候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或者夫妻一方死亡为止的期间,夫妻的合法所得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从1994年实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之前,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用夫妻的名义进行同居,就可以看做是事实婚姻。从正式同居之日起就可以看做是婚姻存续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定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要限于是合法的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未结婚,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排除了一方因为伤残补助、遗嘱或者赠与情形中已经确定了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或者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约定了婚后归一人所有的之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
结婚前的财产可以自愿进行转化,如结婚前取得的资金用来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或者一方的名下、婚前购买后加名字等,都可以视为个人财产已经转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知识产权比较特殊,只能在婚姻关系的期间取得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