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生活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存在大量难以界定现象,明显不可能通过穷举的方式界定,而当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偿还借款时,该债权该如何判定?对此,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给出了解答。
付某和宣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结婚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判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其中涉及一笔债权人为王某的两万元借款,这笔债务判决由宣某偿还。在离婚判决后两年时间里,宣某并没有主动偿还这两万元。于是王某将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付某偿还借款。因该债务原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付某也主动履行了义务,偿还了王某两万元。此后,付某一纸诉状将宣某告上法院,向宣某追偿这0两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两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由宣某偿还,债权人王某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向付某主张并实现权利后,付某可依据离婚判决书向宣某追偿。据此判决支持了付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只是债权人的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时,对共同债务的约定或判决。未经债权人同意,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让,债权人仍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有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