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高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田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田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而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离婚前,双方对于婚前的借款进行对账。高某向田某出具款项,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田某出具了欠条,上书高某欠款15万元,以后每人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为止。后经田某催要,高某依旧长时间不还欠款,田某随后就此事诉至法院,请求高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载明,借款人需根据合同所载明条件按时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直至全部偿还为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借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对于被告未完全清偿怨过向自己所借款项一事予以确认。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婚姻法以及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武汉著名婚姻家庭法律师表示,田某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田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