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他人代笔劳动合同的效力困扰了不少人,针对这个问题专业的武汉劳动合同纠纷律师给出的解答:劳动合同在并非劳动者本人签名但用人单位凭此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的社会保险,劳动者明智缴纳情形,也未提出异议的,认为双方都认可该劳动合同。
2008年初,付某进入某游戏公司工作,2008年10月,公司为付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并由他人代付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付某于2009年初离职。离职后,付某向法院诉请要求该游戏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后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一个月后开始应向付某支付双倍工资。就该游戏公司提供的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在劳动合同上代签名已得到付某的授权。并结合付某此前曾参加过社会保险,应当知道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付某知悉游戏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可认定代签行为是得到付某许可的。由此应认定为二倍工资应计算至2008年9月底。综上,仅判决支持了付某入职满一月后至劳动合同签订前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驳回了其入职满一个月后至辞职的双倍工资请求。
虽然在劳动者明知缴纳情形的情况下代笔签字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但仍建议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劳动者本人的亲笔签名,尽量避免代签合同的情形,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