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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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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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残疾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1人看过


 

原告彭某(女)和被告汪某(男)均系聋哑人,双方在聋哑学校学习时认识,后又在一起打工而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自身生理原因,交流存在一定障碍,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彭某遂于20205月下旬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我院起诉与被告汪某离婚。

案件审理中,我院民一庭主办法官从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诉讼权利出发,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前来法院进行调解,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做好双方情绪疏导及法律释明工作。在认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通知双方及亲属开庭审理。庭审时,法官通过文字交流的方式耐心地向双方释明相关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交流、解疑答问,安抚他们情绪,通过白纸黑字进行沟通,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双方家属亦能够心平气和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在法官的释法答疑下,被告汪某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经进一步调解,双方对孩子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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