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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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典型合同辨析平台用工模式的常规与创新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33人看过

典型合同对应的是平台用工中常规的、非创新的部分,无法基于典型合同予以解释的是平台用工中的创新部分,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就业形态。

 

  共享经济浪潮下兴起的平台用工似乎在平台、数据、算法等光鲜词汇的包装下天然具有创新的基因,但通过对平台用工模式的解构与归类即能发现,其中大量劳动力的配置与非平台的常规用工并无实质区别。即便加入平台这一要素形成线上、线下两个交易空间,亦未彻底变革既有的用工模式。无论是平台作为居间商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和信息匹配,还是平台直接或通过代理商间接雇佣劳动者,虚拟空间下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够提升劳动力配置和使用效率,但平台对劳动力的配置仍遵循居间、劳动等常规方式。即便是平台用工在规模和地域上突破了一般民事劳务活动的范围,但其本质并未脱离典型劳务类合同的范畴,属于“披着平台外衣”的常规用工模式。前述自治型平台、组织型平台A模式和B模式均属此类,只有组织型平台C模式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用工特点——“工作任务碎片化、劳动控制碎片化”。由于C模式下的劳务给付行为更加复杂,无法归入典型合同,故可将其称为“平台用工的创新模式”。

 

  区分平台用工中的常规与创新旨在避免以创新用工模式掩盖常规用工模式。现有文献较多引用“好厨师案”来证明平台用工应当以劳动关系处理纠纷。虽然该案中平台主张其仅提供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服务,但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厨师须每天10点到公司办公室报到打卡,迟到扣钱,受公司管理,由公司负责派工,没有订单时厨师穿着工作服为公司上街宣传。平台亦在宣传中强调全职厨师为其特色。由是可见,该案的用工模式与常规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平台的作用是公司与厨师之间的招聘渠道以及入职后的指令传达方式,在用工方面并无创新之处,与共享经济意义上的自主劳动相去甚远。是故,该案的处理完全可依据现有规则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处理方式与一般劳动争议无异。但是,若据此就提出劳动法应该或可以适用于全部的平台用工,则又混淆了常规与创新用工模式,难免在法律适用及规则构建上失之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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