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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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山寨红牛案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540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 年 7 月 3 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在某食品门市购买的红牛饮料为冒牌货。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贸门市货架上摆放的“泰国红牛”,其包装装潢与北京市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在该店内“泰国红牛”产品货架上还张贴有正品红牛饮料广告宣传画,并贴有标注内容为“红牛 5 元/罐”字样的标签,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红牛饮料。该局立即对此立案调查,并依照程序对涉案山寨红牛进行扣押。
     处理结果:经该局案审会研究,该局最终决定对销售山寨红牛的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红牛 52 件(1248 罐),罚款 1.5 万元。同时,该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山寨红牛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被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处以 2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案中经营者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案件的根源在于生产厂家使用了与正品红牛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应该处罚生产厂家;另一方认为,经营者明知其售卖的并非正品红牛,但还是利用张贴宣传画和标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也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执法人员在基层执法过程经常会有分歧和思考。有些零售商明知其销售的是山寨食品,仍然为了获得利益铤而走险。本案中,如果销售者没有对其销售的山寨饮料进行“二次加工”宣传,执法人员几乎没有依据对其进行处罚。如此,该怎么对其进行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了山寨食品生产源头,如何对山寨食品的销售端细化监管和处罚规定,期待能出台相关配套规章。文章摘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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