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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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被提前转移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3人看过

一则案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都为再婚在此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之后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2015年李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予以驳回,之后二人感情未有好转。2016年李某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认为两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名下有都想共同财产,在之后张某某向法院表示李某某将共同财产进行了转移,经调查查明李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用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05000元转至案外人孙某名下。并且李某某对于该转账原因解释不清,前后相互矛盾。后经过多番调查取证证明李某某属于《民法典》第1092条的情况,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关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规定应当解释为一个是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方面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去决定。二是双方不是因为日常中生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很重要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相同的意见。如果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超出家庭代理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应该受到控制的,并不会因发生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在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删去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是还存在婚姻关系,还是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只要有第1092条法规规定的行为,届时都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其实在实践中,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意图离婚,但因为不想让对方分更多财产导致自己少分,就不表露离婚的意思,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双方真的到了离婚程序时,他们的共同财产已经所剩不多了,无论最终如何分割,都不会对其财产数额造成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公,不仅会成为对夫妻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以争取离婚财产分割的更大利益的变相鼓励,更将使本条规定失去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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