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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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躲避房贷债务,法院判决仍需共同还款

发布者:王保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5-07

律师观点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文书整理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行,被告为张某、贾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11 年 3 月,张某因购房与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 467000 元,借款期限 20 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约定逾期罚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40%。贾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同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案涉**区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抵押权登记。银行依约足额发放贷款后,张某、贾某自 2023 年 9 月起无故停止按约还款,经银行催告仍拒不履约,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01年8月23日,张某、贾某香登记结婚。2017年9月11日,张某、贾某香登记离婚。

二、处理过程

1.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2.银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二被告归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核查银行提交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函、放款凭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全部证据,依法确认案件法律事实。

4.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三、审理结果

1.张某、贾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 169534.04 元,以及截至 2024 年 2 月 6 日利息 2707.56 元、罚息 140.06 元;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张某、贾某共同承担银行律师费 8000 元。

3.若二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案涉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5348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若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办案亮点

1.证据链条完整 :梳理留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放款记录、抵押登记凭证等全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法院全部采信。

2.债务主体精准锁定 :即便二被告已离婚,凭借《共同还款承诺函》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双方共同还款,全额保障银行债权。

3.合理主张维权费用 :依据合同明确约定,成功主张 8000 元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费用未超收费标准,获得法院支持。

4.抵押权权益落地 :合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判决明确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后续强制执行、资产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5.程序应对专业高效 :被告缺席庭审,依托完备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缺席判决完胜,无需耗费过多庭审交涉时间。

五、办案要点总结

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务必要求配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即便后续离婚,仍可认定共同债务,规避债务分割风险。

2.办理房产抵押必须完成正式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仅签订抵押合同不产生物权优先受偿效力。

3.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后续维权索赔提供合同依据。

4.借款人出现逾期后,及时固定逾期账单、催收记录,尽快启动诉讼程序,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实现快速确权。

5.金融借款纠纷中,利息、罚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上限,法院均予以支持。


王保卫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3770336649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系,从事律师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1102626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13201201110262634 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