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与王某家庭协议纠纷二审案例简析
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王某原系夫妻,二人 2015 年 1 月 7 日协议离婚,离婚时无夫妻共同财产。后刘某认为婚姻 “闪婚闪离” 系王某过错,以电话、上门等方式骚扰王某及其家人,迫使王某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3 月 2 日先后签订《补偿商议》《追加补偿商议》,约定王某向刘某共计支付离婚补偿款 15 万元,同时约定款项付清后刘某不得再干扰王某生活,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王某按约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5 日、3 月 10 日向刘某委托代收人其姐姐转账合计 15 万元,姐姐出具收条并承诺若刘某再行干扰,全额退还 15 万元。款项付清后,刘某仍多次电话、短信辱骂王某,还深夜上门骚扰王某父母,致使王某情绪崩溃在宾馆自杀,经抢救脱险。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 15 万元补偿款。
二、处理过程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案涉两份补偿协议、收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全权委托姐姐代收款项,对姐姐在收条中作出违约退款的承诺未提出否认,视为事后追认。
2.一审法院查明刘某收款后持续骚扰王某及家人,协议附解除条件已成就,判决刘某限期返还王某 15 万元。
3.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协议并非附条件合同、仅授权姐姐代收钱款,无权限作出退款承诺,亦未事后追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王某诉求。
4.二审法院纠正原审离婚时间事实,其余事实予以确认,采信短信、录音、报警记录等证据,认定刘某以骚扰、胁迫方式迫使王某签协议,收款后仍持续侵权。
三、判决结果
1.二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由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王某 15 万元。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300 元,由上诉人刘某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办案亮点
1.事实梳理清晰,精准锁定胁迫签约、付款后持续骚扰、诱发当事人极端行为核心事实,证据链完整(协议、转账凭证、收条、通话短信记录、录音、报警记录相互印证)。
2.法律定性准确,认定以滋扰、胁迫方式订立的补偿协议,附 “不得干扰生活” 义务条款合法有效,违约即触发退款责任。
3.代理权限认定专业,明确委托人对受托人收款时作出的违约承诺未提异议,构成事后追认,约束委托人本人。
4.二审坚守人身权益保护原则,否定上诉人规避责任的上诉理由,判令全额返还款项,有效维护受害方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
王保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