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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0种情况可生育二孩

发布者:涂刚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9693人看过举报

1、病残儿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残疾军人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因公致残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生育能力 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独生女户 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高寒山区 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不育 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9、丧偶再婚 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0、离婚再婚 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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