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在2022年8月25日晚,一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在兴平市某足浴店门口长时间徘徊。店内服务生见雨越下越大,担心被害人淋雨,便让其进店避雨。被害人进入足浴店后,行为异常,不停自言自语,胡乱走动,且电话一直处于黑屏状态,说话语无伦次,明显精神异常。
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乙在观察到被害人精神不正常后,心生歹意,共谋将被害人带去宾馆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乙将被害人带至兴平市某宾馆,登记了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甲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乙虽有提议但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甲在被告人乙离开后,又让被害人为自己口交,并拍摄了口交视频,再次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过程
立案侦查:2022年8月27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甲、乙,两人告知公安机关所在地,后两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检未刑诉(20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犯强奸罪,于2023年1月13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兴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审查:法庭对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
判决: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判决被告人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构成轮奸,轮奸和普通强奸的起步刑相差巨大,轮奸的起步刑期为10年以上,而普通强奸为3年以上,本案的事实特点为只有被告人甲一人与受害人发生相关系,而且是在被告人乙离开后甲与受害人发生的关系,正是抓住这个事实,我作为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轮奸,最终法院采纳我的的意见,认定不构成轮奸,当事人的刑期以下降低很多,最终只判了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