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丛波|时间:2024年04月02日|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XXX,大学本科文化,略阳县人民医院暨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XX旁何XX自建房出租屋。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陕西XX律师。
辩护人张XX,陕西XX律师。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医疗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XX的行为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锟
人民陪审员 任国权
人民陪审员 滕玉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婷
书记员 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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