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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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及安装合同纠纷的案由如何确定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02人看过

问题背景

在实务中,当双方签署“供货+安装”类合同时,该合同往往同时具备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重特征,如何精准确定案由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例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供货及安装完成后,买方拖欠货款,卖方欲起诉要求付款。此时,案件的案由定性地至关重要:一旦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必须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对案件的处理程序与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

准确确定案由,首先直接影响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同案由可能导致由不同法院管辖,进而影响诉讼成本、效率乃至裁判结果。若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遵循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可能使当事人面临异地诉讼的不便。其次,案由的确定关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律规定、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错误的定性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者,明确案由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统一、清晰的认定标准能为类案提供指引,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正。

PART 1 焦点问题

01 如何界定此类合同的特征与内容?
02 如何区分合同的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

PART 2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PART 3 类案分析及裁判结果

一、合同特征与内容如何认定?

案例一:某门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根据起诉材料,案涉《防盗门供应合同》约定了防盗门的名称、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单价及货物的运输、安装,同时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认为,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

案例二:张某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其共同点在于工程施工完成后,成果均构成不动产或者添附在不动产之上难以分割、拆卸的一部分,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标的物上最本质的区别。本案涉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该项目除设备安装外,还涉及大量如管网铺设这样的隐蔽工程,只有经过专业的设计选型和调试才能成功运转。且完成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工程,目的在于完善建筑物整体功能,与建筑物本身关联度较高。因此,应当认定案涉《空调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三:某建设管理公司与某制冷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按照协议约定,案涉工程项目包干总价包含材料、税费、人工、文明安全、资料及竣工交付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按建设单位指定品牌及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材料采购,并依据相关单位审核确认的图纸进行暖通工程的设计、安装、布线等施工。从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看,该协议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案件性质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小结:在合同特征与内容方面,应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包含施工、安装、布线、建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条款;在合同目的方面,则须分析主要目的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取得最终的工程建设成果。

二、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如何区分?

案例四:某电梯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电梯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向电梯公司采购电梯,电梯公司负责供货、安装、检测等。电梯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后,因商贸公司拖欠款项产生纠纷。法院认为,电梯公司向商贸公司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与某装饰集团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原告科技公司依据其与装饰公司签订的《搪瓷钢板购销协议》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搪瓷钢板价款及利息。虽然协议约定的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安装费用,即由科技公司负责安装,但从案件材料看,安装费用在综合单价中所占比例不高,科技公司的主要义务仍为供货。故该协议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六:某市政建设集团与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案涉《采购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义,其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约定有安装、调试的内容,但就货物的安装与调试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本质或特征性义务,不能仅因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安装、调试的情况,就将《采购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结:在判断合同主要义务时,关键在于识别某项义务是否单独构成建设工程中可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若能构成,通常意味着只有完成整体施工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类合同倾向于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若不能,而只是辅助性的次要义务,则一般被视为附随义务。在供货类合同中,本质通常是交付货物,所包含的安装调试环节多是为保障货物正常使用的附属行为,实务中大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总结

综合法律规范与类案裁判观点,对“供货+安装”合同案由的确定,可从以下路径进行分析:

一、审查合同的特征与内容
首先应界定合同的标的。若合同标的主要为各类产品,详细约定了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而关于施工仅占少量费用,则标的主要是产品而非工程。其次审查合同内容,若合同条款主要围绕产品交付、质量保证、退换货等展开,而对工程施工进度、工期、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特征内容并无约定,则体现出买卖合同的特征。

二、区分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
从费用比例上看,若安装费用在合同总价款中占比较低,则表明合同的主要价值集中在产品本身。从合同整体安排看,若约定以保障产品质量、明确包装标准等内容为主,有关施工安装的内容较少,则可判断合同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安装仅属附随义务。

综上所述,一份名称为“供货合同”且兼具安装内容的合同,若其本质是产品的交付而非工程的建设,安装仅作为附属义务存在,则其案由应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而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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