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某日,孙女士来到任泳敏律师的办公室,向任律师讲述了其在贵阳市花果园购买写字楼遇到的难题,孙女士与2012年12月20日与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贵阳市花果园某区的写字楼出售给孙女士。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6415元。孙女士首期支付购房款503415元,余款503000元由孙女士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交房期满后,房开商一直无法交付房屋,并且房开商还告诉孙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孙女士解除合同,孙女士只能得到首付款的2%的赔偿。在多次与房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女士找到任律师,要求任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赔偿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
办案过程
任律师在接受孙女士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孙女士与房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前,逾期超过90个工作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任律师于2015年11月12日代孙女士向房开商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一个星期,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解除双方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判令解除孙女士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
二、判令房开商退还孙女士已经支付房开商的首付款503415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判令房开商支付孙女士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向银行已经支付的全部按揭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孙女士与房开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女士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判决房开商退还孙女士首付款503415元,并且按照银行同期利息支付孙女士违约金至付清首付款之日止;判决房开商支付孙女士已向银行支付的全部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房开商延期交房是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因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开商经常利用其优势的地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延期交房赔偿、解除合同设立许多对于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进行约定,这些约定有的是有效的,而有的则是无效的。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需要消费者认真领会。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对策,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最好还是委托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处理。任律师在处理本案时,与孙女士委托任律师代理本案的同时,另外还有一位与孙女士相同情况的购房者,也希望与房开商解除合同,但因选择解除合同的时间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