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索赔
家住贵阳市某小区龙先生2011年12月3日在贵阳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五菱客车,价款40300元。并于当日在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支付了车辆保险款3348.12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份3日止。
2011年12月8日清晨,龙先生起床后发现:停放在家门口的车辆不见了。于是连忙赶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为龙先生出具了车辆被盗情况说明。龙先生又赶到某保险公司营业部要求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但是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其理由是:龙先生的车辆未办理正式牌照,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单需要等到车辆办理完正式牌照后才生效。龙先生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
任泳敏律师在接受龙先生的委托后向该保险公司发去《律师函》,并且主动找到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陈某。说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但是该保险公司仍然坚持龙先生的车辆未办理正式牌照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只是同意按照保险金额70%进行赔偿。任泳敏律师拒绝了该保险公司的按照70%标准赔偿的提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足额赔偿。法院支持了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处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足额赔偿龙先生。判决书送达后。该保险公司服判,龙先生顺利的拿到了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保险车辆在未取得正式牌照之前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与投保车辆的车主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车辆在车辆正式牌照未取得之前发生事故或者被盗抢后,保险公司往往以正式牌照没有办理好为理由拒绝进行赔偿。任泳敏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以正式牌照未办理好为理由拒绝赔偿,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交付了保金,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