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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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
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如下: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