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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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哪些人需要赔偿?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8次举报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