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未取得产权的商品房出售予第三人,属于合同的概括转让,需要征得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出售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以下几种情况,商品房预售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
(1)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2)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
(4)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5)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房地产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