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嫚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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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原告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陈嫚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1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嫚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陈嫚莉,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2.1万元及其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某某借款本金142.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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