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命门。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的鞠建宇律师,凭借其十余年深耕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及公司治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再一次在二审程序中为客户守住了胜果。面对上诉人关于著作权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的激烈攻势,鞠建宇律师精准锁定“作品独创性”这一核心抗辩点,以扎实的法律论证和冷静的庭审应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80万元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的风险,展现了其在复杂知识产权诉讼中举重若轻的专业功底与抗压能力。
案情简介:榴莲造型冰棒,是创作还是摹仿自然?
某食品贸易公司主张其享有“猫山王榴莲果肉冰棒标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通过独占许可获得了该作品的维权权利。该公司发现,深圳市某食品公司及其委托生产方江苏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猫山王榴莲冰淇淋”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榴莲果肉造型冰棒及木质扁平木棍设计。
某食品贸易公司遂以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依据其著作权许可费用(基础费20万元)主张4倍惩罚性赔偿,合计索赔80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榴莲形状及纹理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设计,扁平木雪糕棒亦为市场常见,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某食品贸易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经过:紧扣独创性要件,瓦解侵权主张根基
接到二审应诉委托后,鞠建宇律师迅速研判了一审判决的逻辑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他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胜负手不在于“是否近似”,而在于“是否可保护”——即上诉人主张的“作品”本身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鞠建宇律师并未纠缠于繁琐的细节比对,而是直击要害,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定义展开抗辩。他指出:
第一,上诉人请求保护的榴莲形状冰棒,其形状、颜色、纹理均是对自然界中榴莲果肉形态的直接再现,属于“思想”与“事实”范畴,而非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第二,上诉人强调的“L型纹理”和“D形果肉形象”,在自然状态的榴莲果肉中均可找到类似表现,未能体现出独特的智力创造;
第三,扁平木形状的雪糕棒在行业中早已司空见惯,属于标准、有限的表达方式,不应为某一主体所垄断。
此外,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等主张,鞠建宇律师指出,在著作权侵权尚未成立的前提下,赔偿问题无从谈起,上诉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恶意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鞠建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请求保护的作品在形状、颜色、纹理等方面均未能超出自然形态的范畴,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据此,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万元。这一终审判决,为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启发:独创性是著作权的生命线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额赔偿,更在司法实践中重申了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义。鞠建宇律师的专业表现启示我们:
第一,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或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应确保其设计成果具有足够的人工干预和创造性高度,避免将公有领域元素或自然形态作为“作品”进行主张;
第二,面对以“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为焦点的诉讼攻势,被告方应冷静回归侵权构成要件的本源——若权利基础本身不稳固,则所有后续主张均为无源之水;
第三,选择一位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概念、善于化繁为简且具备丰富二审经验的律师,是在复杂知识产权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保障。
结尾
鞠建宇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曾在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执业以来先后被评为“十佳优秀创新律师”“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领域。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知识产权困扰或商业法律风险,欢迎随时联系鞠建宇律师,我们将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