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面对原告动辄千万的索赔和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的多重夹击,被告方的抗辩往往面临巨大压力。本案中,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的鞠建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代理四被告成功抵御了原告北京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发起的猛烈攻势。在深圳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鞠建宇律师精准把握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边界,巧妙运用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原则,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全面胜利,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当经营权益与市场创新空间。
案情简介:创意撞车还是恶意抄袭?
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饮食文化公司,主张其“A礼盒”和“B礼盒”系列产品的11项设计构成作品,并享有4种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权益。原告指控被告深圳某食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的“C礼盒”“D礼盒”等产品,在糕点造型、包装设计、盲盒结构等方面与其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等多项著作权,同时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提出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高达1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经过:抽丝剥茧,精准击破
接手案件后,鞠建宇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以及区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层级。在著作权侵权方面,鞠建宇律师并未简单否认相似性,而是逐一对原告主张的11项“作品”进行拆解。他指出,原告主张的部分糕点造型、立方体形状等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设计,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对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登记的设计图和美术作品,则通过细致的比对,论证了被诉侵权产品在文字内容、字体、颜色及整体布局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指控,鞠建宇律师采取了分层抗辩策略。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行为),他强调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图案、颜色上与原告主张的装潢存在较大差别,且产品上显著标注了被告自有商标,相关公众足以区分,不会产生误认。
对于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提出的抄袭设计思想等指控,鞠建宇律师则援引法律适用的位阶原则,指出在原告主张的著作权和包装装潢权益已由专门法评价后,不应再重复适用原则条款;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谓的“双层盲盒设计”“糕点混合搭配”等思想具有应受保护的权益或被告行为违反商业道德。
裁判结果:驳回全部诉请,维权费用由原告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鞠建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8项设计因属于公有领域常见设计或不具有独创性,不予认定为作品;其余作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著作权侵权不成立。关于仿冒包装装潢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指控,法院同样以不构成近似、法律适用不当等理由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万余元。
案例启发:创新有度,维权有界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边界。鞠建宇律师的专业表现启示我们:
第一,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权利图谱,避免“撒网式”维权;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应保持谦抑性,已有专门法评价的行为不宜再寻求原则条款的额外保护;
第三,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选择一位能精准区分法律概念、善于运用证据规则且具备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
结尾
鞠建宇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曾在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执业以来先后被评为“十佳优秀创新律师”“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领域。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知识产权困扰或商业法律风险,欢迎随时联系鞠建宇律师,我们将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