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朕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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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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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多方举证终获城镇标准的赔偿

发布者:王朕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4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日时40分许,喻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康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宁路交叉口左转弯掉头时,与沿康宁街由东向西步行的李某相碰,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到河南省骨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40225.76元。在李某住院期间,喻某垫付医疗费3229元。闫某系豫A×××××号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李某胸8、胸12椎体压缩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期为90日。李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202元。

律师作用

本人于一审代理李某起诉,要求喻某、闫某及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虽然我方提供了完善的证据,但因李某系农村户口,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调解失败。经一审开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李某的情况,虽然其系农村户口,但早已经随同自己的儿子在郑州生活,其户口所在地的耕地也几乎全部被政府征收,李某的儿子在郑州经营个体工商户,常年租赁房屋居住且有完善的租赁合同。因此本律师就建议李某及其家人提供租赁合同,由物业及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由李某所在的村委会及乡政府出具土地征收证明,并将上述证据提交给法院。在上述完善的证据的证明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后人寿保险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喻某拒绝赔偿其应承担部分,经本律师向其讲解执行后果后,顺利将赔偿款支付给李某。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李某的农村户口是否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因为城镇标准是农村标准的两倍还要多。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就可以按照城镇标注获得赔偿。该部分这往往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关键点。律师在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当事人有效的建议,在合法的范围内让权益得以最大化。二审中,对方上诉的理由主要是伤残赔偿的年限,当事人发生事故时尚不足64岁,一审法院按照17年计算伤残赔偿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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