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朕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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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为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王朕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暴力犯罪 |5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酒后乘坐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豫A×××××的白色现代轿车,自荥阳市绕城高速豫龙收费站上站后行至药膳方向匝道时,与同乘该车辆的朋友李某甲发生口角,后车辆后排座位上趴向前排驾驶位,并伸手抓住车辆方向盘向右猛打方向,致使车辆右前轮撞向路边石板,造成车辆右前轮爆胎。后某出于泄愤用轮胎砸车辆引擎盖,造成该车辆多处损毁,并影响高速匝道上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

李某被荥阳市公安局豫龙派出所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此前,李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贡献

本律师接受李某妻子委托后(此时李某已经被批捕),多会见了李某,了解了事情经过,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第一时间查看了案卷,认真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并不充分,本律师及时和检察官沟通案件,提出疑问,并将书面意见递交检察院。该意见简述如下本案所涉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拉正在行驶的车辆的方向盘,那么该行为是否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该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否具有相同的危险性是决定该罪名是否成立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车速过快并且周围车辆较多的时候才能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本案案卷中,关于车速的问题,仅仅有受害人的陈述,且和被告人的供述不同,基于案发时是在晚上十点左右上高速的弯道处,车速不可能过快。关于车辆多少的问题,案卷中也没有证据证实,也仅仅只有受害人陈述......”为了验证本律师的意见,我和被告人妻子还专门到案发现场查看,在网络上搜集了关于弯道车辆安全车速的相应视频和报道,还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员,就弯道车速、离心力、摩擦力等计算,用来说明受害人所说的车速80KM/h不符合实情。

经过本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然而退回补充侦查后,关于车速及车辆多少的问题仍不能予以证实,最终荥阳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荥阳市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本律师对公安机关的证据的证明力度提出了合理合法的异议,并提出其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李某的行为危险程度达到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最终检察院认可了本律师的意见,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寻衅滋事罪,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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