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4日赵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637公里处追尾因车辆故障停车的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房某和武某死亡,高某重伤。本律师代理房某家属提起诉讼。赵某准驾车型为C1。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赵某仅仅具备C1驾证,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免赔?
双方观点
保险公司的辩论观点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道交法机器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观点为:保险公司与赵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提示义务,而且没有任何赵某签订的材料,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我方损失。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郑州市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免赔事由,包括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当出现上述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赔,还要看签订保险和同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赔条款提示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其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