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是国家重点打击的涉众型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普通诈骗,其入罪门槛更低、量刑梯度更严苛,案件办理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也更高,这也直接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难度远大于普通诈骗案件。如何在严厉打击的政策背景下开展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必须深耕的核心课题。金华刑事律师章福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来,在浙江金华地区办理的多起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就实务中的核心辩护要点与同行交流探讨。
一、黄金37天: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
电信网络诈骗普遍具有涉案人数多、跨区域链条化作案的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常会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这30天加上后续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7日,构成了辩护的“黄金37天”,是整个案件中争取取保候审的最佳窗口期。
一方面,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有序开展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即便侦查阶段未能成功取保,律师仍可在审查批捕的7日内,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就案件定性、当事人地位作用、社会危险性等核心问题充分沟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一旦获得取保候审,不仅重获人身自由,也为后续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从实务数据来看,审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被宣告缓刑的概率远高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的当事人。
金华刑事辩护律师章福阳此前办理的夏某某等数十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全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多名底层员工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但作为主管人员的夏某某未被取保。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围绕其实际管理权限、涉案分成比例、主观认知程度等核心情节与检察官反复沟通,最终成功为夏某某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年来,随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落地,各地检察机关不捕率稳步提升,用好黄金37天的辩护价值,对全案走向的影响不可替代。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的第二道关口
若当事人在37天黄金期内未能成功取保,辩护律师无需放弃,可结合全案的整体处理情况,针对性梳理当事人不具备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事实与证据,在逮捕后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正式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尤其是当同案多名当事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案件证据已基本固定,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明确,存在退赔谅解等情节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很有可能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结果。
三、审查起诉阶段:全案辩护的核心主战场
不同于普通民众的认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重心往往不在法庭,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直接决定了后续法院的审理范围: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指控的诈骗金额是否合理、认定的诈骗起数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每一项都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最终量刑区间。
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有机会通过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剔除证据不足的涉案金额、减少未达标准的诈骗起数,甚至争取将案件以更轻的罪名起诉,或是直接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让案件在审判阶段前就彻底终结。笔者在金华某区办理的夏某某等数十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全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若以诈骗罪定性,作为主管人员的夏某某量刑必然在十年以上,且几乎无适用缓刑的可能。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反复论证案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将指控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同时剔除了大量证据不足的涉案金额,最终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全流程实际羁押仅30余天,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精细化阅卷:找准独特辩护支点,拒绝无效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卷宗数量庞大,几十甚至上百本卷宗是常态,辩护律师绝不能泛泛浏览、堆砌观点,为了凑篇幅写辩护词。辩护词的核心从来不是篇幅长短,而在于论点是否精准、依据是否充分。
律师需要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从案件定性争议、主从犯划分、诈骗数额的精准扣除、主观明知的程度等多个维度深挖细节,尤其要找到仅属于自己当事人的独特情节,将其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明确区分开。对于自首、立功、坦白、刑事责任年龄等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要逐一核对证据,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有利细节。最终形成的辩护意见,既要论点清晰、于法有据,又要避免与其他同案辩护人的观点完全重复,甚至可以和其他辩护人的合理观点形成互补,共同推动法庭查明全案事实。
五、庭审发问:突破侦查笔录局限的关键抓手
刑事辩护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往往存在诸多现实限制,而同案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很多时候能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制作的笔录,往往围绕指控思路展开,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可能未被深入询问,甚至完全没有涉及,但这些关键情节只有通过同案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才能还原。
庭审发问本质上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当庭调查权”,用好这一环节,往往能直接改变案件走向。笔者在金华某县办理的丁某等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委托人被认定为全案首犯,当地法院此前对电信诈骗首犯判处缓刑的案例极少。辩护律师通过系统性的当庭发问,逐一确认了侦查阶段未查清的关键情节:委托人早在诈骗行为实施中途,就主动提出要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却因被害人已将其联系方式拉黑,始终无法完成退赔。这一细节与此前在案证据中体现的“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出于猎奇实施行为”的细节完全印证,全案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全额退赃退赔,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作为首犯持续羁押的丁某及全案所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实现了该类案件中极为少见的全案缓刑结果。
六、书面辩护为主,庭审灵活调整,拒绝表演式辩护
刑事辩护是一项高度严谨的法律工作,绝不能追求“即兴演讲式辩护”。这类辩护看似口才出众、感染力强,很容易获得旁听家属的认可,但往往容易脱离案件核心事实,用大量口语化表达冲淡法律逻辑,最终偏离说服法官的核心目标。
一份高质量的书面辩护词,本质上就是一篇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专业法律文书,能够清晰完整地呈现全部辩护观点,也方便法官在庭审后反复查阅、参考。当然,准备书面辩护词并不意味着机械照本宣科,律师仍需要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细节,及时调整表达重点,做到既有完整的书面框架托底,又能贴合庭审节奏灵活应变。
七、二审程序:用好上诉不加刑,精准撬动改判空间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二审的直接改判率整体不高,但对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量刑明显畸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二审仍然是极为重要的辩护阵地。
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被告人提出上诉后,除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外,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只会维持原判或作出对被告人更有利的处理。辩护律师办理二审案件,要重点核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遗漏、有利量刑情节是否未被认定,同时推动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完成退赔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还要全面检索同一地区法院同类案件的量刑尺度,排查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量刑明显失衡的问题,同时积极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同类指导案例,用类案检索的方式为二审改判提供有力支撑。
以上是浙江金华刑事辩护律师章福阳办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后的几点实务心得,因篇幅有限仅围绕核心要点展开,也欢迎交流指正,共同提升此类案件的辩护水平。
章福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