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核心结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但辩护空间广阔。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情节严重标准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该意见明确要求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本文梳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五大无罪辩点及不起诉争取路径。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底层逻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提供帮助”,而是是否“明知”加是否“情节严重”。司法实践正逐步从“客观归罪”向“主客观相统一”回归。2025年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为主观明知存疑、无获利或获利较少、无前科劣迹的当事人提供了更清晰的从宽路径。
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
三、核心辩护策略对比表
| 辩护切入点 | 法律依据 | 实务操作建议 |
|---|---|---|
| 主观不明知 | 意见第五条 | 审查认知能力、职业背景、是否被诱骗(如贷款、兼职)、有无获利、有无异常行为(如事先准备话术) |
| 情节严重不达标 | 意见第六条 | 本人账户少于三个或流入资金少于三十万元;仅提供账户未实施转账或刷脸验证的,不认定为支付结算 |
| 上游犯罪未查实 | 帮信罪从属性原理 | 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存疑,帮信罪缺乏前提 |
| 帮信与掩隐之辩 | 意见相关规定 | 仅提供账户未协助转账或刷脸,定帮信;若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协助转移,定掩隐(更重) |
| 情节显著轻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被诱骗参与、获利极少、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争取不起诉 |
四、具体辩护实务要点分点撰写
(一)主观明知——最核心的辩护突破口
帮信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025年意见明确,认定“明知”应当综合认知能力、职业背景等因素判断。意见列举了三种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一)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二)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三)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可主张不明知的情形:
(一)被诱骗参与:因贷款、兼职等被他人利用,仅提供银行卡,无异常报酬,聊天记录显示仅知晓“办贷款”等正常目的——不构成犯罪故意。实务案例中,当事人提供完整聊天记录证明“仅知贷款需要”,成功从刑事转为治安处罚。
(二)亲友间信任借用:基于亲属信任出借银行卡,未获利、无异常行为,难以预见犯罪风险,不认定明知。
(三)正常商业交易:长期合法经营的正常交易,买方通过正规渠道付款,价格与市场一致,不能仅凭流水异常推定明知。
典型案例:谢某因企业贷款需求被欺诈出借公司账户,接收转移诈骗资金130万元。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报案记录、聊天记录、贷款协议等证据,认定谢某系“被欺诈出借账户”,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认定谢某具有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完整、排他性证据链条,最终依法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风险提示:以下情形易被推定明知: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使用虚假身份、收到风险提示后继续服务、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
(二)情节严重——2025年新标准
意见对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涉“两卡”案件“情节严重”标准为:
(一)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不再区分本人与他人)。
辩护要点:
(一)若仅提供本人一至两个账户,即便流水超过三十万元,也不构成“情节严重”。
(二)单纯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未实施转账、套现、取现或刷脸验证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三)意见明确要求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
(三)帮信罪与掩隐罪之辩——罪轻辩护核心
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达七年。二者区分至关重要。
| 区分维度 | 帮信罪 | 掩隐罪 |
|---|---|---|
| 明知内容 | 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明确知道或高度确信系犯罪所得 |
| 行为阶段 | 上游犯罪实施中的帮助 | 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转移、隐藏 |
| 核心行为 | 提供账户接收资金(未转账) | 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提供刷脸验证 |
若仅提供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未实施转账或刷脸验证,应坚持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对于主观明知存疑的案件,更应审慎区分两罪,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四)宽严相济——从宽处罚的法定情形
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列举了从宽处罚情形:
(一)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二)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三)认罪认罚的;
(四)积极配合办案的。
意见特别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典型案例:在校学生马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第一时间主动赔偿损失,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争取不起诉的实务路径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窗口期。不起诉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路径一: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一)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行为人仅系亲友间借用、未获利、到案后供述稳定。
(二)上游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存疑,帮信罪缺乏前提。
(三)鉴定意见或电子数据存在程序问题,证据链断裂。
路径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一)具有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二)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群体,司法机关强调“教育优先”,争取不起诉空间更大。
路径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五、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2025年意见明确了“审慎认定明知、精准把握情节、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帮信罪辩护的核心已从“有没有提供帮助”升级为对主观明知、情节严重标准、此罪彼罪界限的全维度审查。综合性判定意味着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及程度任何一项因素不达标,即可考虑做无罪辩护。
行动清单:
1. 收集“不明知”证据:手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截图、通话录音——证明系因贷款、兼职等正常目的被诱骗。注意保留报案记录等能够印证“被欺诈”的证据。
2. 核对账户数量和流水:若仅提供一至两个本人账户,或流水不足三十万元,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
3. 区分行为性质:若仅提供账户未协助转账或刷脸验证,主张定帮信罪而非掩隐罪。
4.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被诱骗、初犯、获利极少、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这是辩护的黄金期。
5. 关注特殊主体从宽政策:如系在校学生或未成年人,应主动提交在校证明、无前科证明、悔过书等材料,争取从宽处理。
六、帮信罪与关联犯罪对比速查表
| 罪名 | 法定刑期 | 核心行为 | 明知程度 |
|---|---|---|---|
| 帮信罪 | 三年以下 | 提供账户、技术支持、广告推广 | 概括明知 |
| 掩隐罪 | 七年以下 | 转账、套现、取现、刷脸验证 | 明确知道系犯罪所得 |
| 诈骗罪共犯 | 十年以上 | 参与诈骗犯罪合谋与实施 | 明知诈骗且通谋 |
本文基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2025年7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撰写,具体案件请以受案法院最新裁判观点为准。
整理日期: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