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核心结论
强迫交易罪因与民事交易纠纷、市场垄断行为、行政违法等界限模糊,成为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罪名之一。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或从手段性质层面否定暴力威胁的刑法属性,或从交易自愿性层面证伪强迫事实,或从情节标准层面阻断入罪门槛。
2025年至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明确要求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的同时,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将正常的市场博弈和民事争议“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强迫交易案件中的适用日益普遍,为罪轻辩护和争取不起诉提供了更大空间。
本文梳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量刑档次与加重情节、六大无罪辩护路径及争取不起诉的实务策略。
二、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3.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序号 | 立案追诉标准 |
| 1 |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
| 2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
| 3 |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
| 4 | 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
| 5 |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
| 6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档次
| 量刑档次 | 适用情形 | 法定刑期 |
| 基本犯 | 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加重犯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指以下情形:
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强迫交易数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重伤的;
强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强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强迫借贷行为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核心辩护策略(六大无罪辩护路径)
(一)主观上无强迫交易的故意
主观故意是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辩护时可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强迫对方交易”的直接故意入手。
可主张无故意情形:
行为人主观上仅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不当沟通方式,并无压制对方自由意志的意图;
行为人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执、冲突持过失心态;
行为人目的是实现合法债权(如索要欠款时滞留对方办公室),而非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
行为人系被蒙蔽、被利用,对强迫交易事实不知情;
行为人与其他实施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辩护动作:
审查行为人供述中是否体现强迫交易的主观目的;
审查行为人是否对强迫交易事实知情;
审查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意思联络;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正常的履职、维权或商业谈判动机。
(二)客观上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
刑法要求的“暴力、威胁”需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意志”的程度。轻微冲突或商业谈判中的压力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无暴力威胁情形:
1. 暴力程度不足:若仅为推搡、拉扯等未造成轻微伤的肢体接触,或未限制人身自由,可主张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纠纷中的过激行为”,而非刑事犯罪中的“暴力”。例如,搬家公司因加价引发的轻微口角推搡,若未造成实际伤害,可能仅属民事纠纷。
2. 威胁内容非刑法意义上的胁迫:模糊的言语(如“不买试试看”)或基于商业优势的施压(如“终止合作”),因未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不构成刑法上的“威胁”。例如,供应商以“不再供货”要挟经销商接受涨价,通常属于商业博弈范畴。
“威胁”的认定标准:
威胁程度:必须足以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产生压制,能够让人产生害怕、恐惧等丧失自由选择的情绪;
威胁对象: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也不限于人身安全,无论是对人身还是财产权利的威胁,均不妨碍认定;
威胁内容:必须与交易本身存在明确或直接关联。
辩护动作:
调取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审查是否完整记录事发全过程;
审查被害人陈述中关于暴力威胁的描述是否前后一致;
审查伤情鉴定意见,确认是否达到轻微伤标准;
论证行为属于商业谈判施压或民事纠纷中的过激言行,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威胁。
(三)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
“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入罪门槛,需严格对照司法解释的量化标准。
可主张情节不严重的情形:
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二千元;
强迫交易次数不足三次或涉及人数不足三人;
强迫交易数额未达到一万元,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二千元;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未达到五千元,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一千元。
辩护动作:
逐项核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六项指标;
精确计算交易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
准确统计强迫交易的次数和涉及人数;
如未达到任何一项标准,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基础
强迫交易罪需以“违背对方意愿”为前提。若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则可否定犯罪成立。
可主张存在真实合意情形:
提供双方此前的交易记录、沟通凭证,证明交易价格、内容系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争议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行为人已履行主要交易义务,对方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因其他原因反悔,不能认定为“被强迫交易”;
涉案小区业主可自主选择施工方,部分业主通过亲友推荐、行业口碑等途径自愿委托施工;
双方存在长期合作记录、签订正式合同;
被害人事后未及时提出异议。
辩护动作:
收集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资金流水等书面证据;
收集双方此前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
审查被害人是否在交易完成后较长时间才提出异议;
论证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五)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大量案件源于经济纠纷(如债务追索、合同履行),需论证行为本质是“维权方式不当”而非“非法交易”。
区分要点:
1. 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目的是实现合法债权(如索要欠款时滞留对方办公室),本质是民事讨债,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
2.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若双方原本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价格、履行方式产生争议,即使伴有过激言行,也可能属于合同纠纷。例如,装修公司因业主拒付尾款而拆除部分装修,需区分“强迫履约”与“强迫交易”的界限。
3. 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强迫交易罪以存在真实交易对价为前提,行为人追求的是促成交易而非无偿占有财物。仅有交易的形式但双方均无真实的交易意思,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辩护动作:
提交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
论证行为属于《价格法》规制的行政违法或《民法典》调整的民事纠纷范畴;
如仅为卖方单方面哄抬价格、夸大宣传或利用信息差促成交易,未实施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应当主张不构成刑事犯罪。
(六)证据不足——打破控方证据链
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三重审查。
可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形:
1. 被害人陈述矛盾:审查被害人是否因情绪、利益(如通过刑事手段索取民事赔偿)夸大事实,或陈述前后不一致。例如,被害人最初称“被殴打”,后改口为“轻微推搡”,其可信度需打折扣。
2. 视听资料瑕疵: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有无剪辑。例如,监控仅记录争吵片段,未显示“暴力威胁”全过程,无法直接证明犯罪。
3. 证人证言不可靠: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被害人亲属)或证言为传闻证据(如“听他人说”),可主张其证明力不足。
4. 取证程序违法:如讯问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搜查未出示证件,或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可主张证据无效。
辩护动作:
全面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得的口供;
重点分析监控录像、通讯记录、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印证关系,发现矛盾点主张证据不足;
收集证明交易自愿性的证据,如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后续合作记录等;
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动摇指控体系。
五、量刑辩护与争取从宽处理
(一)准确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对仅起辅助作用的,依法主张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受他人召集、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应主张从犯认定;
对未参与强迫交易的协商和运作、被利用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主张从犯认定。
(二)充分利用法定从宽情节
自首、坦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获得基准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减让;
退赃退赔:全额退赔可获得显著从宽;
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犯罪未遂:对未实际完成交易的情况,依法主张从轻处罚。
(三)争取不起诉的实务路径
路径一: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强迫交易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达到刑法标准;
“情节严重”的量化指标无法准确认定;
全案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路径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归还等从轻情节;
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退赃退赔;
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路径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范畴,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要点
(一)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都可能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但存在本质区别:
| 区分维度 | 强迫交易罪 | 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
| 交易对价 | 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价,行为人追求促成交易 | 无交易对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主观目的 | 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但仍有交易意图 | 完全剥夺他人财产,无偿占有 |
| 暴力程度 | 暴力、威胁与交易直接相关 | 暴力程度更高,完全压制被害人意志 |
| 客体 | 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对方合法权益 | 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二)强迫交易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以“酒托”等消费陷阱进行强迫交易的案例中,需区分行为性质。若行为人以虚假宣传引诱消费,但仍有真实交易内容,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若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真实交易意思,可能构成诈骗罪。
七、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张某剑强迫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张某剑以不向其购买装修材料就不能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多家商户从某处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水泥等装修材料,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九十二万余元。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是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
(二)山西芮城强迫交易不起诉案
村民得知机场项目开工后,合伙购置铲车、钩机欲承揽工程,因协商未果前往施工现场强行施工。检察机关认定行为触犯强迫交易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昆明西山胡某强迫交易不起诉案
胡某在美容医院咨询纠纷中,因被害人资金不足放弃分期贷款而与之发生争执并抢走手机。检察院认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胡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归还等从轻情节,决定不起诉。
八、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强迫交易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2025年至2026年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将正常的市场博弈“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辩护应围绕主观故意、暴力威胁程度、情节标准、交易自愿性、证据完整性、此罪彼罪界限六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还原交易过程的真实面貌。
2. 审查暴力威胁的刑法属性:论证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意志”的程度,如仅为轻微推搡或商业施压,应主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威胁。
3. 逐项核对立案追诉标准:严格对照造成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强迫交易三次以上、交易数额一万元等六项标准,任何一项未达标即主张不构成犯罪。
4. 收集交易自愿性证据:提供双方此前的交易记录、沟通凭证、合同文件,证明交易系双方协商确定。
5. 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如案件本质系合同履行争议或债务纠纷,应主张属于民事范畴而非刑事犯罪。
6.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情节轻微、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7. 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系受他人召集、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积极主张从犯认定。
8. 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存在真实交易对价,应坚持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本文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及2025年至2026年司法实践整理撰写,具体案件请以受案法院最新裁判观点为准。
整理日期: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