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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妻子借款80万,丈夫当庭认账 ——律师成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为债权人增加还款义务主体

发布者:陈孝东|时间:2026年07月30日|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甲某与第三人乙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1月至9月,乙某以购买门市房为由分四次向甲某借款共计8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乙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尚欠本金196,486.5元及利息未还。甲某于2021年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某偿还借款本金196,486.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某申请强制执行。

后甲某发现该借款发生在乙某与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丙某对此知情并实际使用了借款,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孝东律师代理甲某提起诉讼,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被告当庭自认的法律效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成功推动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债权人增加了还款义务主体。

法律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借款是以乙某个人名义所负,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丙某当庭陈述是其让乙某向甲某借钱,并认可乙某收到款项后即转给丙某或其指定账户,用于做煤炭生意周转、偿还房贷。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被告当庭自认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丙某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是我们夫妻共同债务,我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甲某无需对该事实另行举证证明。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诉讼策略

当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发现该债务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可以在不推翻原判决的情况下,将还款义务主体从一人扩展为夫妻双方。

(四)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第二,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系发生于丙某与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丙某对乙某所借款项予以追认,认可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甲某关于乙某欠付其借款本金196,486.5元及利息为乙某与丙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丙某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确定乙某对甲某所负债务为丙某与乙某夫妻共同债务,丙某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代理律师陈孝东通过精准运用“被告当庭自认”规则,成功将个人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债权人增加了还款义务主体,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

启示

(一)当庭自认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突破口

在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中,如果债务人配偶在法庭上承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无需再另行举证证明。本案中,丙某当庭追认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这启示债权人:在诉讼中应当积极推动债务人配偶出庭应诉,争取其当庭自认。

(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是债权人的重要维权途径

当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并取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将债务人配偶追加为还款义务主体,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有效的诉讼策略。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债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证据收集在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的重要性

在夫妻共同债务确认案件中,债权人应当收集以下证据: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如资金流向、经营证明等);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知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本案中,丙某当庭自认是最有力的证据,但也需要其他证据作为支撑。

(五)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中,虽然乙某与丙某于1995年同居、2012年才登记结婚,但案涉借款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即使双方后来分居或离婚,也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应当准确把握债务发生的时间节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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