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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传销犯罪案成功辩护——律师助力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甲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发布者:陈孝东|时间:2026年07月20日|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甲某经乙某发展加入“神州互联商城”互联网投资理财项目,后又发展被告人丙某等人。该项目要求参加者交纳1300元或2600元购买商铺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交纳的费用作为返利依据,发展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以“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争取缓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通过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积极缴纳罚金、配合社会调查评估等方式,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际羁押。

法律问题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本案中,三人假借“神州互联商城”投资理财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如实供述对量刑的影响

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三)缓刑适用条件的论证

缓刑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以下方式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一是引导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二是积极缴纳罚金;三是配合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获取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评估意见。

(四)社会调查评估在缓刑适用中的作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及滕州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家人及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愿意配合做好帮教工作,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这一评估意见为法院适用缓刑提供了重要参考。社会调查评估是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引导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辩护律师通过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社会调查评估、主动缴纳罚金等方式,成功帮助被告人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际羁押,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启示

(一)传销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选择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传销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将重点放在量刑辩护上。通过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悔罪、退赃退赔等方式,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本案中,辩护律师选择了“认罪认罚、争取缓刑”的务实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如实供述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基础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不仅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辩护律师应当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

(三)社会调查评估是缓刑适用的重要参考

法院在考虑适用缓刑时,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辩护律师应当提醒被告人积极配合社会调查,展示良好的社区表现和无再犯风险,为缓刑适用提供有利的评估结论。

(四)积极缴纳罚金是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

在传销犯罪案件中,罚金是附加刑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是法院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罚金。

(五)传销活动的法律风险警示

传销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侵害参与者的财产权益。本案警示公众:要认清传销的本质,不要被“高回报”“快速致富”等虚假宣传所迷惑。参与传销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姓名、地名、案号已做隐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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