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6年9月,被告人甲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迷药”。同年9月21日,甲某约被害人许某、徐某以及被告人乙某等人至某会馆吃饭。乙某趁甲某与二被害人点菜时,将“迷药”掺入食物中欲实施强奸。二被害人呈醉晕状后被带至宾馆,乙某先行将徐某带至房间内欲实施奸淫,因徐某未“熟睡”而未敢发生性关系。后乙某又将许某架至同一房间内。乙某发现徐某仍不能“熟睡”,遂将徐某送离宾馆后离开。甲某在房间内单独对许某实施了强奸。
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甲某辩称与被害人许某未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购买迷药也不知情。辩护律师提出甲某主观上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乙某的个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明甲某有罪的证据系孤证,不能仅凭许某一人陈述认定强奸。法院最终认定甲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问题
(一)“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适用边界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证明甲某有罪的证据是孤证,不能仅凭许某一人陈述来认定甲某强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主要针对被告人供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言辞证据的证明力也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害人许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案发时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甲某是在被害人许某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非孤证定案。因此,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的认定
辩护律师提出:甲某主观上没有强行与被害人许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乙某关于共同预谋购买迷药及实施下药等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甲某指使乙某购买并使用“迷药”的事实,但根据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甲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三)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审查
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前后矛盾、自我矛盾,两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经综合审查,认定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与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
(四)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法院认定,甲某是在被害人许某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许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被害人因药物作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甲某指使乙某购买并使用“迷药”的事实,但根据被害人许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案发时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甲某是在被害人许某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许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甲某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乙某使用“迷药”后,因被害人徐某未“熟睡”而未敢发生性关系,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决: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律师坚持证据辩护立场,对“孤证定案”提出了有力质疑,虽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辩护律师对证据链的严格审查和对言辞证据证明力的专业质证,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精神。
启示
(一)“孤证不能定案”的适用条件
“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主要针对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存在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多项证据且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构成“孤证定案”。辩护律师在主张“孤证”时,应当准确判断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能够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
(二)强奸案中言辞证据的审查
强奸案件往往缺乏目击证人,被害人陈述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一致性,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同时,应当关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三)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的证明问题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预谋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仅有同案犯一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难以认定共同预谋的事实。本案中,法院认定不能证实甲某指使乙某购买并使用“迷药”,体现了对共同预谋证明的审慎态度。
(四)药物影响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在被害人因药物作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这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审查暴力威胁的证据,还要审查被害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力。
(五)累犯对量刑的影响
二被告人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准确评估累犯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