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闻某某与陈某某都未满18周岁,都是宁波市某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2015年11月某日下午,闻某某因在宿舍楼梯拐角处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次日放学后到校外新桥处斗殴解决纠纷,并各自通过手机QQ等方式联系帮手。陈某某联系李某某等七人携带折叠刀、西瓜刀等刀具,闻某某联系杨某等五人并携带刀具。事发当日,闻某某与其同学戴某在新桥上发现陈某某,由戴某等拉住陈某某,闻某某上前对陈某某予以殴打,被该校教师张某某发现并制止。此时,陈某某纠结的李某某等人赶到,不顾张老师的阻止上前追打闻某某等人,期间李某某用刀捅伤戴某左侧胸腔,导致戴某左侧大量气胸,伴左侧肺萎缩80%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仲裁结果
被告人闻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聚众斗殴行为参与人数众多,常常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这四种情况是构成法定加重刑的情节。另外,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还会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闻某某作为斗殴乙方的纠集者,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同时又存在持械斗殴的情节,法定量刑加重。通过律师对案件细节的仔细分析,提出数点对被告人有利以及另一方被告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并积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促成被害人对其谅解,最后,成功使得被告人闻某某判处缓刑,在社会中、家庭的照顾之下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