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被告邬某多次向原告慈溪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包装纸盒及胶带产品等,货款合计3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只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两万余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卖方提供送货单等资料充分证明买卖事实
在律师与原告的充分沟通下,帮助原告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两万余元,并赔偿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中,原告方要想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必须先举证证明交易的真实存在以及自己已经完成了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通常为卖方证明已经履行了出卖货物或者送货的义务,为此,卖方可以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材料,甚至可以通过录音资料证明买卖事实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