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推门进入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一村**幢**号暂住房内,欲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取财物,因翻动物品先后惊醒了被害人黄某及其丈夫谢某,遂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被谢某抓获。
办案过程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成功辩护,仅判处罚金刑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盗窃罪中,律师辩护被告人是未遂犯罪,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未实际盗取物品,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被告人同意认罪,争取了法庭的宽大处理,最后被告人仅被判处罚金刑,未被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