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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盗窃案-成功辩护仅判处罚金刑

发布者:鲍江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83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推门进入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一村**幢**号暂住房内,欲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取财物,因翻动物品先后惊醒了被害人黄某及其丈夫谢某,遂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被谢某抓获。


办案过程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成功辩护,仅判处罚金刑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盗窃罪中,律师辩护被告人是未遂犯罪,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未实际盗取物品,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被告人同意认罪,争取了法庭的宽大处理,最后被告人仅被判处罚金刑,未被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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