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鲁某、单某甲、杨某、李某甲、张某甲、周某、朱某、曾某、叶某甲、陈某甲、冯某、罗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田某、詹某分别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宁波市海曙区等地通过酒中下药、设赌局打假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鲁某参与诈骗7次,骗取现金人民币2159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单某甲参与诈骗4次,骗取现金16200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诈骗3次,骗取现金153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5次,骗取现金946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2次,骗取现金79000元;被告人周某参与诈骗3次,骗取现金31600元;被告人朱某参与诈骗2次,骗取现金30400元;被告人曾某参与诈骗2次,骗取现金21500元;被告人叶某甲参与诈骗2次,骗取现金21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15300元;被告人冯某参与诈骗2次,骗取现金25300元;被告人罗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90000元;被告人吴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45000元;被告人吴某乙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45000元;被告人田某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10000元;被告人詹某参与诈骗1次,骗取现金9000元。
办案过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甲等人诈骗张某丙的犯罪金额为90000元,证据不足,应予补证;被告人单某甲检举被告人鲁某、李某甲等人诈骗陈某乙钱财,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单某甲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单某甲退赃10000元。综上,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单某甲从轻处罚。
仲裁结果
被告人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的认定,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以及诈骗金额的认定等等。本案中通过律师的辩护,成功让法院对几起公安机指控当事人参与的犯罪认定为未参与,帮助当事人减轻了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