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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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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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数额标准

发布者:郭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刑法中有些罪名有数额标准,如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先查清楚犯罪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嫌的罪名的数额有无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标准为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数额标准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该罪的数额规定为100张到200张,各省级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数额标准。本案中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贩卖数额为147张,正好在最高院规定的范围内,但因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规定。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罪标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划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以陕西省无该罪的入罪标准,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为由做无罪辩护。虽然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是从对被告人的量刑来看也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处罚。

  无罪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法院采纳的几率极低,但是在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时候辩护律师仍需要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释明无罪辩护可能的结果,争取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即使辩护意见不被人民法院采纳,也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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