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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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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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

发布者:郭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离婚 |4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案件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有争议的可尽量促成双方调解,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分歧都不大,双方均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子女抚养权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当双方经济能力相当时,可尽量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本案中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在生育该婚生子时曾大出血,当时被通知病危。对与原告来说虽然其未被判定丧失生育能力,但当时的经历对原告的健康有极大影响,很可能影响原告以后生育子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只规定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在判决抚养权时要照顾该方当事人,本案中原告的情况与此规定不符,但也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理由。

  本案中影响子女抚养权最大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虽然未满10周岁,但思想已经相对成熟,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在判决抚养权时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是判断未成年子女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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