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秀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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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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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发布者:路秀林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19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个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个体。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咏,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秀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个体。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某某、马某某因与上诉人哈尔滨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2014年8月10日《二九〇农场学府家园小区2号、3号楼结算协议书》及2015年2月9日《学府家园小区2号、3号楼工程款最终决算协议书》的认定上,存在事实审查不清问题,鉴于上诉人哈尔滨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某某、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27元、上诉人哈尔滨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14元,分别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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