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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时,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者:路秀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2年11月1日,惠X与本案被上诉人杨XX参加了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展销会,在会上杨XX、惠X二人共同与中XX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定金20万元,杨XX、惠X每人交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于2012年11月11日交上定金可各获得手机一部。

       2012年11月8日、2013年3月3日,本案上诉人包XX根据惠X提供的杨XX丈夫李XX的银行账户,向该账户分两次每次转款10万元。杨XX、李XX将此款分别于2012年11月10日、2013年3月4日全部转至中XX公司负责胡X账户。

      中XX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收到转款后,派业务员吴XX核实后,将该款记在惠X名下,并给惠X送去苹果手机一部。中XX公司收到2013年3月4日转款后,经核实登记在惠X名下,并给惠X发送一车60吨的磷酸二铵,惠X拒绝接收。

       2013年7月左右,本案上诉人包XX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杨XX诉至九三农垦法院,要求返款并赔偿损失。2013年9月24日,九三农垦法院作出(2013)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包XX的起诉。包XX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农垦中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4日,中院作出(2014)垦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此时,本律师介入此案,代理被告杨XX参与重审的一审程序,2014年8月27日,九三农垦法院再次作出(2014)九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包XX的起诉。包XX再次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18日,黑龙江农垦中院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包XX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终结。

律师点评:

       因为本律师介入此案时,是在二审法院撤销了相对于委托人杨X有利的一审判决,指令重审的情况下接手此案代理,所以压力还是比较大。需要在原代理人的代理思路里跳出来,重新审视该案,重新确定代理思路和代理方案。

       经过本律师的细致研究,决定应该从被代理人杨X与包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入手研究包X所提证据及其所有陈述。本律师在原一审的开庭笔录里着重关注了包X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陈述,并对其陈述真实性产生了合理怀疑。幸运的是, 包X在重审一审开庭时,对合同订立过程的陈述与之前的陈述产生了前后矛盾,本律师及时抓住了该漏洞,并进一步扩大战果,最后取得重审一审的胜诉。二审时,基本延续了一审的审理思路,最终该案以完胜收官。

律师建议:

       1、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对于重大资金往来,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仅有转账记录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必须有证据证明转账后的法律关系才可以,而书面合同是证实转账法律关系的最直接证据;

       2、参与诉讼过程中,一定要诚实讲信用。自作聪明在法庭上说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超出你的想像。

        3、应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为你代理。何为专业,为你之事肯花时间精力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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