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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对所管理区域未尽管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者:路秀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侵权 |8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徐XX系哈尔滨市XX公司职员,2016年7月,徐到该公司第五分公司办事,该第五分公司位于梧桐花园小区负层,该小区物业公司系哈尔滨市XX公司管理。徐X办完事从第五分公司供热站返回地面时,路经负层配电室施工区域,不慎坠入坑洞中致伤。徐X经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无果,物业公司辩称该工程系小区开发商哈尔滨XX公司未完工程,拒绝赔付。因此,徐X委托本代理人介入此案向道里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徐X起诉。徐X不服委托本代理人继续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哈中院审理后作出了改判。

       律师点评:此案索赔有一定难度。一是无法准确确定该地下未完施工的具体施工人,不能向直接侵权人索赔;二是徐X当时已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索赔,侵权赔付与工伤赔付交叉问题怎么解决;三是请求权基础即法律依据如何选择,是采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还是第91条,哪条对当事人更为有利。

       经过分析,代理人确定,第一,虽然当事人系自己未尽注意义务坠入深坑致伤,自己有一定过错,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的理由。第二,在直接侵权人难以确定情况下,可向小区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第三,对于侵权与工伤并存问题,代理人认为侵权与工伤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用工伤赔付替代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第四,请求权基础代理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当事人举重责任较重,且管理人是补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维护,因此代理人选择侵权责任法第91条作为请求依据。虽然最后二审并没有在判决书中直接依据第91条进行裁决,但是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论理上,实质上体现了第91条过错推定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实质上指定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二审直接予以改判。

       律师建议:在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在事发后,当然应当积极救治。但是同时亦应重视对证据的搜集。例如侵权人是谁,管理人是谁,在什么地方怎么受伤的,有没有人能够证明。受伤后,与你沟通协商的人是谁,他是代表自己还是他人等等。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要急着谈赔偿数额,而是首先要有用证据固定事情经过和相关责任人的意识,之后再谈赔偿问题。这样处理,实质有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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