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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冒名股东对实际出资人出资瑕疵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99次举报

公司被冒名股东对实际出资人出资瑕疵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简介】
        202012月,法院在执行靳某与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靳某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陆某为甲公司登记股东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陆某得知后,主张其系被冒名股东,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经查:甲公司登记信息记载,2014915日,甲公司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发起人为姚某和陆某,姚某认缴出资700万元人民币;陆某认缴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同年918日,陆某与深圳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某将其在甲公司的3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2014924日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陆某主张以上材料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其系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间,和姚某有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姚某曾要求其提供过身份证。经比对,以上登记材料陆某签字和其本人在本案诉讼中的签字明显不同。

姚某认可原告陆某未参与设立甲公司的合意、未签署过甲公司的章程,也没有出资设立甲公司、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陆某根本就不知其名义被冒用注册设立甲公司。

被告靳某主张原告陆某知晓被冒名登记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陆某参与了甲公司的设立、出资或经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原告陆某为被执行人。靳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实务中,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不相符的情形有三类,即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冒名股东,前两者共同之处在于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知道名义股东被登记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意,约定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对外关系上二者均不得以此不符状态对抗善意第三人。冒名股东是指冒用虚构主体或冒用盗用存在而不知情的主体登记为股东。与前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被冒名者毫不知情,冒名登记者与被冒名者之间不存在类似隐名投资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确认登记股东是否被冒名时,既要保护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亦要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单一的以登记外观事项作为标准,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根据签署章程、投资行为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股权权属的实质要件和公司股权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形式要件,其是否具有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等,公平合理地做出判断。

冒名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被冒名者虽被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列明为股东,但是实质上,被冒名者既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其根本不知名义被冒用。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之权利与义务,被冒名者不应当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或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冒名者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不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且对此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被冒名股东资格时,应考量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维护实质公平正义。
  本案中,甲公司在登记设立时,虽然将陆某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资料上的“陆某”签名,实际并非陆某本人所签,陆某亦未实际出资,且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设立时陆某知情或同意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亦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成立后陆某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或利润分配。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甲公司在登记设立时陆某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非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冒用陆某名义登记所致,该冒用登记行为违背陆某意愿,侵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陆某的诉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案例号(2021)鲁09民终1732号)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新联会常务副会长,盈科首届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