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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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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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未收到补偿决定房屋即遭强拆,征收须走在法治轨道上!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185人看过

导读:据浙江省温州市的当事人李某反映,2020年6月2日,其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工业区的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在明律师接到当事人电话后立即与其共同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申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要求街道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但据当事人及其邻居反映,其房屋仍于当晚被强制拆除完毕,其本人也因涉嫌与维护现场秩序的保安发生肢体冲突而被抓。


2020年6月2日早上,被拆迁人李某打通了律师的电话,称自己一大早就被很多穿着制服的人员从家中强行拖拽出去,随后被押解上一辆车,该车将自己径行运到了“茶山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而据现场的街坊邻居说,其后有大量人员涌入李某家中开始将屋内物品搬出,启动强拆程序。


李某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案件发生时,李某既没有与街道办签署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更没有对其下发征收补偿决定。


于是在在明律师的陪同下,李某去街道办反映了房屋将要被强拆的情况,在明律师当场向街道办阐述了这次强拆的诸多违法之处。


然而此后据当事人及其邻居称,其房屋仍然于当晚被强制拆除完毕,李某本人也因涉嫌与维护现场秩序的保安发生肢体冲突被抓。


目前,在明律师正在进一步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将会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坚决捍卫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若上述当事人及现场其他群众所述情况属实,从法律层面来看,笔者认为此次强拆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征补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强制拆除行为必须是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条例规定的流程如下所示)


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作出→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政府)→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未履行(其中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由地方政府实施强拆


且据笔者了解,李某的房屋目前正处于涉诉状态,拆除人员不具有强制拆除的合法依据。据悉,李某的房屋是有产权证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法建筑而言,“司法强拆”是唯一合法的强制拆除途径。


在明律师强烈呼吁当地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序推进征收程序。在明律师同时真诚希望就本案进一步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共同寻求在法律框架内稳妥解决相关纠纷的途径和办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确保征收项目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吕明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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