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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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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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补偿纠纷多次上访直至将副县长刺伤,暴力行为不可取!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298人看过

导读:据多家媒体近日报道,2020年5月31日晚,山西省芮城县网信办通报,其副县长被刺伤,行凶者已抓捕归案。嫌犯多年来因拆迁补偿纠纷多次上访,并曾因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零6个月。刑满释放后其为泄私愤,将家庭矛盾和积怨转嫁到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攻击上。那么,黄某海所谓的“补偿纠纷”在法律层面上该如何看待呢?本案中有哪些教训值得广大被拆迁人汲取呢?本文,在明律师根据当地通报的情况为大家进行浅析。


【网信办通报:“拆迁补偿纠纷”全因被拆迁人身份而起】


当地网信办在通报中称:


经查明,嫌疑人黄某海父母早年离异,黄某海随父生活。2008年在县城建设拆迁中,其母牛某清和共同生活的其他三个儿子的房产属于拆迁范围,由随其母生活的二儿子黄某河作为代表,办理相关拆迁补偿事宜,政府足额补偿到位。


牛某清与共同生活的三个儿子在见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牛某清女婿)见证下,共同签订了家庭补偿财产分割协议,并均签名按印,牛某清和共同生活的三个儿子各得其所。


2011年,黄某河因病去世后,不是被拆迁人的嫌疑人黄某海(其随父生活)要求更改被拆迁人,并参与补偿财产分割,两级法院判决均不支持其诉求。在穷尽政策、法律仍满足不了嫌疑人黄某海要求的情况下,从2013年开始,其先后多次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


根据上述通报,被拆迁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牵涉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主要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他共同居住生活且户籍在被拆迁房屋处的人可成为安置对象而享有相应的安置面积。


本案中,黄某海并未与其母共同生活,因而未被认定为被拆迁人。在两级法院均判决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其要求更改被拆迁人并参与补偿财产分割的主张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当然,黄某海本可于2008年拆迁过程中就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主张补偿权利,这要比其于2011年以后起诉主张在权利救济时间上更为及时、适宜。


【进京赴省非正常信访,实不足取】


通报中称,黄某海在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开始长期“进京赴省非正常信访”。在明律师认为有必要再次强调《信访条例》对公民的信访行为所作的规定:


第16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20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可知,信访尤其是走访行为有着严格的法规规定和“红线”,一旦触及就可能使信访人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黄某海所涉“拆迁补偿纠纷”实为涉诉纠纷,不属于信访处理的事项范畴。黄某海在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无果后继续选择信访,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的确值得广大被拆迁人引以为戒并深刻反思。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由“拆迁补偿纠纷”到刺伤副县长,这样的变化路径或许从一个侧面反映着法律“实质性化解纠纷争议”能力的有待提升,当然也在促使每一个公民对自己行为、思想的反思检讨。无论“纠纷”严重至何种程度,其都不应与暴力同行,这是我们对待一切征收拆迁纠纷所必须秉持的原则底线。(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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