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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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本村户口,遇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就没我份儿吗?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226人看过

导读:户口对征收补偿的影响,这几乎是在明所的电话咨询室里被问及最多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户籍与征收补偿的关系复杂而微妙,远没有城市房屋拆迁中那样的清晰简明,老百姓弄不明白也着实情有可原。那么,没有本村户口,碰到征地拆迁就真的没有补偿安置了吗?有类似规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全面解析这一关键问题。


首先抛出这一问题的结论,主要是两点:


其一,“没户口就没补偿”的认识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至少是片面而武断的。户口状况对补偿安置的影响是或然性的,不是必然性的。


其二,户口对补偿安置的影响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每一位被征收人所面临的情况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一成不变的结论。这个案件有补偿,那个案件就可能没补偿,尽管似乎很乱套,但这才是真实情况。


请各位农民朋友谨记,治病当然需要照方抓药,但没有一种药方可以治好所有病人。


【城市房屋拆迁:与户籍无直接关系,主要看房屋权利人】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其他非征收性质的腾退、拆迁等项目,也基本上参照适用590号令或此前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据此可知,这些项目的补偿安置计算的主要依据是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此基础上可能考虑实际居住人员、户籍人口这样的因素,并给予增加安置面积的政策。但就法律层面而言,户籍状况并不直接影响补偿安置的结果。


简言之,即使张三的户籍登记在其他地方,但房屋所有权证或新换发的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是张三,那么张三的补偿安置资格不会受到影响。


【农村征地拆迁:关键看是否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遇到拆迁,关键要看被拆迁人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状况。


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显然,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也就是农村“房本”上记载的权利人的,与户籍无直接关系。


在某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资格身份可通过县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红本)、某市土地登记审批表、乡镇政府以上部门核发的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4种“有效文件”加以确认。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拥有上述“有效文件”,其被拆迁人资格就没有问题。但倘若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时已经失去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其一般仅能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而不再享有获得房屋安置面积的资格。


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领取货币补偿没问题,但获取安置房、计算安置面积的可能性就不大了。这可以被理解为“有资格,有安置;没资格,没安置”。


征地的性质不同于拆迁房屋,在农村地区,地与户籍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譬如某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就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在征地项目中,户籍与农户的“资格权”密不可分。一般而言,若某人将其户籍从本集体迁出,很可能影响其本村集体的成员资格。没资格,的确就意味着没补偿。


究竟该如何认定某一农民的“资格权”,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只能依靠具体争议个案的裁判去解决,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但当个案中当事人因此与村集体发生纠纷时,法院在裁判时主要会通过证据考量当事人与所涉村集体的生产生活关系,即当事人是否在本村有房,是否在本村有承包地,户籍是否在本村,是否仍享有本村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故此,是否存在“实际生产生活关系”,比户籍状况更为重要。


但至少,有几种人在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时一般应予以特殊考虑,一是外嫁女,二是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三是就读高校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四是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人员,五是长期外出务工的本村村民。


上述这5种人是否能够获取补偿安置,不能只看户籍状况,而要综合各方面事实确认其是否仍享有成员资格,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没户口不一定没补偿,但的确会对农村村民获取房屋安置产生重大影响。老百姓最关心的往往就是房屋安置,而一般不会愿意领取货币补偿走人。故此,当自己因补偿安置资格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补偿安置主体资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个别补偿安置方案中以户籍是否在本村为标准做“一刀切”规定的,当事人切不可随意“认倒霉”,方案并不先天具有合法性,及时行使救济权利才有挽回局面的机会。(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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