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8〕第37号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联合下发文件精神,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特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是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卫生部颁发的爱婴医院奖牌的医疗保健单位,才能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二、凡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才能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三、凡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若享受正常产假或剖宫产假,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又享受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假的产妇,均在累计休假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
四、各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时,必须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
五、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证明,才能安排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六、“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统一由卫生部设计,成都市卫生局制作。各爱婴医院于1998年12月1日正式执行。